恭城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资源开发经营与管理第四十五条已修改木材生产单位或个人出售木材,应当出具林木采伐许可证。经营商品木材(竹)及其制品、薪柴、木炭及木本药材等林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规定缴纳育林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林业保护建设费。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持证进入车站、货场、建筑工地、木材集散地、木材市场和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进行检查。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