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木材,经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凭证加工或销售。

经营、加工木、竹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营、加工许可证,凭证到自治县工商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