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森林资源保护第三十二条已修改禁止毁林开荒。禁止在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区砍柴、放牧、采挖树蔸、药材和其他野生植物。禁止毁灭性采伐薪炭林。严格控制用树木为原料蒸取芳香油。确需蒸取芳香油者,必须经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有林地开矿、采石和进行经营性取土的,办证前必须经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指定地点进行生产,并负责生产后的林相恢复工作。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