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森林资源保护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银殿山、海洋山水源林保护区内的国有林地上,捕猎野生动物、采集各种植物标本、采土采石;因生产需要择伐、卫生伐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和开发性活动需要进入水源林保护区的,必须经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