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禁止毁林开荒。

禁止在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区砍柴、放牧、采挖树蔸、药材和其他野生植物。

禁止毁灭性采伐薪炭林。

严格控制用树木为原料蒸取芳香油。确需蒸取芳香油者,必须经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有林地开矿、采石和进行经营性取土的,办证前必须经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指定地点进行生产,并负责生产后的林相恢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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