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植树造林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在实施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以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时,必须把造林绿化纳入工程建设规划,同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