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植树造林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国有林场、乡(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因地制宜地建立用材林、防护林、经济林、薪炭林基地。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