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植树造林第二十一条已修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采伐当年或第二年春季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没有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扣减其下年度的采伐限额指标,并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