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植树造林第二十条已修改具备天然更新条件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疏林地、石山地和水土流失严重的地方,以及新造幼林地,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植树造林、封山育林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限期完成任务。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