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植树造林第十九条已修改自治县对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的乡(镇)、村集体林场,给予优先安排抚育间伐和采伐指标,优先安排林场的各种建设项目等优惠政策。灭荒造林百亩以上者,给予补助的优惠。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