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自治县对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的乡(镇)、村集体林场,给予优先安排抚育间伐和采伐指标,优先安排林场的各种建设项目等优惠政策。

灭荒造林百亩以上者,给予补助的优惠。

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