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自治县鼓励集体、个人承包造林,鼓励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采取引资、合资、股份合作制兴办林场。对国家、集体、个人造林和兴办林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