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每年三月为自治县义务植树造林活动月。

自治县各民族公民应按国家规定积极完成义务植树造林任务。凡年满十八岁至六十岁的男性公民、十八岁至五十五岁女性公民,除病残者外,不完成义务植树造林任务者,应按规定交纳义务造林费。

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