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植树造林第十七条已修改每年三月为自治县义务植树造林活动月。自治县各民族公民应按国家规定积极完成义务植树造林任务。凡年满十八岁至六十岁的男性公民、十八岁至五十五岁女性公民,除病残者外,不完成义务植树造林任务者,应按规定交纳义务造林费。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