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植树造林第十六条已修改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林地资源状况和自治县民族经济发展规划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和林地使用规划。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导向,依照自治县山地特点和林地使用规划,负责拟定水源林、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薪炭林等林种结构调整总体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县林种调整总体规划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和林地综合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