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个人之间、个人与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地、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争议,由争议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地、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之间的争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处理。

乡(镇)之间林地、林木争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处理。县之间林地、林木争议,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处理。

在林地、林木权属争议未解决之前,应维持现状,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抢占有争议的林地。

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