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林地、林木补偿费。林地被征用后,征用林地者两年不使用的,注销林地使用证,由原林地权属者收回。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