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林地使用人迁出居住地时,林地所有权者应当收回其林地使用权,并补偿迁出者应获收益。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