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章 登记程序第九条已修改权利人居住在香港、澳门地区的,申请房地产登记的期限为六个月;居住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的,申请期限为一年。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