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申请房地产登记,应当按本条例规定的时间提交申请书和有关文件。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登记的,在障碍消除后的五日内,顺延登记期限。

申请登记提交的文件应当为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内容真实的复印件。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编号并出具回执。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