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章 登记程序第十条已修改因下列情形之一进行房地产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共同申请:(一)买卖;(二)分割;(三)合并;(四)交换;(五)赠与;(六)抵押;(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