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因下列情形之一进行房地产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共同申请:

(一)买卖;

(二)分割;

(三)合并;

(四)交换;

(五)赠与;

(六)抵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