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四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已修改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地产权证书继续有效,并可以更换。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