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四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已修改房地产权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确需换领的,予以换领。因房地产权证书灭失申请补发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报失,并刊登灭失声明和补发公告;经三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并在新颁发的证书上注明“补发”字样。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