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四章 附则第五十条已修改本条例施行前,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房地产,当事人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对历史遗留的房地产权利问题应当根据当时的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处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