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当事人伪造房地产权证书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没收伪造的房地产权证书,并将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