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商品房预售人不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造成预售合同无效,给预购人和其他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商品房预售人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