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商品房预售人不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造成预售合同无效,给预购人和其他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商品房预售人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