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章 登记程序第四十一条已修改登记机关直接注销登记的,应当在十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缴回房地产权证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回房地产权证书的,登记机关可以公告作废。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