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章 登记程序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商品房预购人转让预购的商品房的,应当与受让人和商品房预售人共同签订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并由转让该商品房的双方当事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