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商品房预购人转让预购的商品房的,应当与受让人和商品房预售人共同签订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并由转让该商品房的双方当事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备案。

注销登记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