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预售商品房实行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在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