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章 登记程序第三十七条已修改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预售登记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核准预售登记,并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