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章 登记程序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地产权证书;(四)与房地产变更有关的证明文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行政决定等。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