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权证书;

(四)与房地产变更有关的证明文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行政决定等。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