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章 登记程序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一)房地产用途经批准改变的;(二)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化的;(三)房地产坐落地址或者房地产名称发生变化的;(四)房地产面积经批准改变的;(五)房屋因倒塌、拆除、焚毁等灭失的。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