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章 登记程序第三十二条已修改产权转移变更登记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准登记。其他变更登记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