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登记机关应当设置房地产登记卡,对房地产登记事项作全面、真实、准确的记载。房地产权证书的记载与房地产登记卡的记载不一致时,登记机关应当查核房地产原始凭证,并以房地产原始凭证为准。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