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章 登记程序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房地产权证书由市政府统一制作。房地产权证书不得涂改,任何涂改均视为无效。房地产登记卡需要涂改的,必须加盖登记机关的核对章。房地产登记卡和房地产原始凭证永久保存。初始登记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