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章 登记程序第十九条已修改应当登记而逾期未申请登记的房地产,经登记机关公告满一年后仍无人申请登记的,视为国家代管房地产,由登记机关代管,代管期为三年。代管期间申请登记并予核准登记的,权利人应当支付实际发生的代管费用。代管期届满仍无人申请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认定房地产权利无主的申请。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