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拥有两宗以上房地产的,当事人应当分宗申请登记。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权利,当事人应当共同申请登记;按份共有的房地产权利,当事人应当按各自的份额申请登记。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