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章 登记程序第十一条已修改下列房地产登记,当事人可以单独申请:(一)初始登记;(二)因继承或者遗赠取得房地产权利的登记;(三)因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取得房地产权利的登记;(四)因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调解取得房地产权利的登记;(五)名称、地址或者房地产用途等变更的登记;(六)注销登记;(七)因房地产权证书灭失、破损而重新申领、换领的登记;(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