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清洁生产措施没有落实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关部门不得发给生产许可证,企业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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