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应当定期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审核结果。未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实施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程序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