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由县级以上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实施。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监督实施。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