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适用于泾源县行政区域内泾河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的泾河水源保护区,是指为防治泾河水源污染、保证水源环境质量,划定并进行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