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河水源保护区条例第十五条已废止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对已建成不能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治理后仍未达标的,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