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河水源保护区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环保、水务等部门应当执行水质监测的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泾河水源保护区水质监测档案,逐步实现水质自动监测。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