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河水源保护区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泾河水源保护区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水体污染事故的,取水单位应当立即向环保、水务等部门报告。有关责任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