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第二十条已废止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业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卫生监督制度。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爱卫会通过组织监督检查,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促进整体卫生水平的提高。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法对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所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