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爱卫会根据需要,可以聘请爱国卫生监督员,负责具体实施爱国卫生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爱国卫生监督员在实施爱国卫生指导监督工作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被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并接受指导、监督。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