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市、县(市)区爱卫办的职责:(一)执行爱卫会的决议、决定,落实爱国卫生工作的各项制度;(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和个人落实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三)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价;(四)组织开展除“四害”防疾病活动;(五)总结、推广爱国卫生工作经验;(六)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技术指导和专业人员培训工作;(七)协调、指导农村改水改厕和垃圾处理工作,改善环境卫生;(八)完成爱卫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