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爱卫会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统一规划、统筹协调各单位开展讲卫生,消除鼠、蝇、蚊、蟑螂(以下简称“四害”),防疾病活动;(三)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增强全民卫生意识;(四)开展群众性卫生监督,检查和进行卫生效果评价,改善城乡生产、生活环境的卫生质量。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