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Repealed市、县(市)区爱卫办的职责:
(一)执行爱卫会的决议、决定,落实爱国卫生工作的各项制度;
(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和个人落实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三)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价;
(四)组织开展除“四害”防疾病活动;
(五)总结、推广爱国卫生工作经验;
(六)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技术指导和专业人员培训工作;
(七)协调、指导农村改水改厕和垃圾处理工作,改善环境卫生;
(八)完成爱卫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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