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健全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体系,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必需的资金。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畜牧兽医、商务、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