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畜产品应当符合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强制性标准。对畜产品的饲养、加工、运输、销售实行质量安全监控,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制度、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和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